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企业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内容变更申请,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无须更换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二);
(二)《资格证书》原证;
(三)市外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后发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所申报的复印件形式的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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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 ┃
┃企业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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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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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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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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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RMB¥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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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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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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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
┃ 请 ┃ ┃
┃ 理 ┃ 签字(公章) ┃
┃ 由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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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
┃经营地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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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 ┃
┃ 证 ┃ 签字(公章) ┃
┃ 机 ┃ 年 月 日 ┃
┃ 关 ┃ ┃
┃ ┣━━━━━┳━━━━━━━━━━━━━━┫
┃ 意 ┃证书编号 ┃ ┃
┃ 见 ┃ ┃ ┃
┃ ┣━━━━━╋━━━━━━━┳━━━━┳━┫
┃ ┃发证日期 ┃ ┃签批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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