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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企业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内容变更申请,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无须更换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二);
  (二)《资格证书》原证;
  (三)市外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后发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所申报的复印件形式的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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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 ┃                ┃
  ┃企业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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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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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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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代码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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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RMB¥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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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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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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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  ┃                    ┃
  ┃  请  ┃                    ┃
  ┃  理  ┃  签字(公章)             ┃
  ┃  由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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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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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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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                    ┃
  ┃  证  ┃  签字(公章)             ┃
  ┃  机  ┃  年 月 日             ┃
  ┃  关  ┃                    ┃
  ┃     ┣━━━━━┳━━━━━━━━━━━━━━┫
  ┃  意  ┃证书编号 ┃              ┃
  ┃  见  ┃     ┃              ┃
  ┃     ┣━━━━━╋━━━━━━━┳━━━━┳━┫
  ┃     ┃发证日期 ┃       ┃签批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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