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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在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批准其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原持有《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还应当提交《经营许可证》原证,由市外经贸委在发放《资格证书》后收回。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二)经批准变更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外经贸委提出换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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