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 [2001]外经贸合字第7号)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目前已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布实施。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组织实施,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据此,外经贸部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外经贸委”)负责在京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现将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名单
附件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贸服贸字[20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制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实施该办法,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