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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七、严厉查处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加强生产备案制度的监管,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十四)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十五)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或不能具备满足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生产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六)在液态奶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建立完善液态奶长效监管机制
  (二十七)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配合,落实复原乳监管各项措施,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液态奶生产健康发展。
  (二十八)要采取宣传教育、典型引导、案例警示等有效措施,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控制原料奶质量,逐步完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严格按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并标识标注,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二十九)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行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认真处理各类举报。
  (三十)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向公众广泛宣传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等科学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明白消费。
  (三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复原乳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去,将乳制品从终端检测为主的监管方式向生产全程控制转变,从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向常态化的法制管理转变。
  附:1.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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