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乳粉使用情况,核对液态奶中有无使用乳粉。重点检查企业乳粉进货、来源、用途,核对在液态奶中的使用数量。
3.查生产条件,核对是否有在液态奶中添加乳粉的工艺及设备。重点检查企业的标准化工序,检查是否具备闪蒸或浓缩设备,核对是否在标准化等工序使用了乳粉。
4.查备案情况,核对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乳粉生产液态奶而没有进行备案的情况,核对产品标识标注是否按规定标注了“复原乳”。
(十六)及时掌握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每一家液态奶生产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在下季度开始后的15日内,将上季度的监督检查情况填写 (附2、附3)上报总局。
六、液态奶专项监督抽查制度
(十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奶源供求情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液态奶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并纳入日常监督抽查计划。
(十八)样品要求和检验项目。
1.抽样品种。每个企业抽取巴氏杀菌乳或灭菌乳产品中的一种规格进行检验。同时生产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的2种都要抽样检验。
2.检验项目。重点检查糠氨酸和乳果糖2项指标。
3.样品要求。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近期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 (总量不少于3000m1);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注明企业自我声明的产品灭菌温度和灭菌时间。
(十九)检验方法及判定原则。液态奶专项监督抽查按照农业部NY/T939-2005《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要熟练掌握此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抽样和留样工作。
(二十)抽查频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则上对辖区内的每一家液态奶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并在下季度开始后的 15日内,将上季度的监督抽查情况填写(附4、附 5)上报总局。
(二十一)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发现样品糠氨酸和乳果糖2项指标超过标准规定值且未标注复原乳的,属于本辖区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当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使用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检查;不属于本辖区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当立即将抽样检验情况报总局食品司。
(二十二)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总局将组织有关检验机构不定期地开展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对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个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