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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五)备案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六)备案受理部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复原乳生产加工备案工作。企业应当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附1),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三、复原乳标识标注的规定
  (七)标注范围。对于用乳粉或者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和灭菌乳,其标识标注应当符合《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5]75号)的有关规定。
  (八)标注内容。上述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酸牛乳、灭菌乳,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九)标注方式。“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
  四、复原乳生产加工企业禁止性行为
  (十)不得使用乳粉或复原乳生产加工巴氏杀菌乳。
  (十一)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使用乳粉或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
  (十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企业,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三)不按规定标注真实属性的复原乳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五、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求
  (十四)监管工作落实到人。各地要在调查摸底和驻厂监管基础上,结合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使复原乳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为确保复原乳日常监管到位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十五)检查企业做到“四查四核对”。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及销售台账和产品标识标注真实性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1.查原料奶,核对液态奶出厂产品数量。重点检查企业原料奶的验收记录,核对购入、出库、库存原料奶的来源、数量、质量情况,及液态奶出厂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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