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的要求,加强对复原乳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奶农的根本利益。经征求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意见,总局制定了《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
为将液态奶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管成效,切实维护奶农的利益,促进我国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5]24号)、《
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复原乳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管工作,并对各地实施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专项监管工作。
二、复原乳生产备案制度及基本要求
(三)备案范围。液态奶生产企业凡在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乳过程中使用乳粉或者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进行备案。
(四)备案内容。
1.乳粉进货情况:主要包括乳粉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国产乳粉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2.复原乳生产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成品中复原乳的比例;
3.含复原乳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