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进行确认和补办手续的通知
(1999年3月2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9]外经贸政海函字第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积极发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我部将对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进行确认或补办手续。经确认或补办手续的企业,可凭我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国家批准在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且带料出口成绩较好的企业,请你委(厅、局)将其材料上报我部确认。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家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二)境外企业在所在国的注册文件;
(三)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料、散件零部件出口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境外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母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上一年进出口业务统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二、对未办理国家境外投资审批有关手续,但在境外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并已取得较好带料出口业绩的企业,请你委(厅、局)进行核查,宣讲国家有关政策后可将其材料上报我部。符合条件的,我部将给予补办并补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补办手续的有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境外企业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