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数量从总局领取。检验专用章的式样由总局统一制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对象按规定式样制作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的编号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中附件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的规定编制。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安检机构数量,确定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数量,并按照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的要求考核注册。
(五)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安检机构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批准、发放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及对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安检机构审查员考核注册发证等工作中,不得向被审查安检机构、注册审查员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经费列支。
(七)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批工作后,要及时上报批准的安检机构名单,上报内容见附件。
(八)总局正在制定安检机构规划设置方案,待该方案出台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报总局审批后实施。规划设置方案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对新增安检机构的审核发证工作,待设置规划批准后方可受理、审查、发证。目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安检机构数量、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为编制规划设置做好前期准备。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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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性质│许可证编号│ 获证时间│ 检测线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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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大车│ 小车│ 摩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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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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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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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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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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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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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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