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心组织、严格实施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是一项新的职能,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使该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扎实有效,各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业务处室协调配合,岗位人员尽职尽责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要建立分工具体、要求详细、责任明确的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确保工作程序合法有效。现场审查中要严格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保证审查结论的公正、客观。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是保证审查工作质量的关键,要按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选派那些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有组织能力的人员完成现场审查工作,确保该项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环节优质高效,防止走过场,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要加强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工作的督查制度,并组织不定期的工作质量抽查,防止出现人情许可、权力许可和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及审查员的责任,要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要保证各相关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工作职责要可检查、可考核。要抓好信息反馈和投诉的处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防微杜渐,清正廉洁。
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需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申请受理范围是总局《关于公布1860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安检机构。不得受理、审批《通知》名单以外的新增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
(二)《通知》名单中的安检机构在资格许可过程中,可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