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4、产品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抽样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有发证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样,审查组不得强行指定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三)发证检验。

  1、发证检验机构资格确认。发证检验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考核、推荐,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布。发证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2、送样时限。样品应当在封存样品后的7日内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3、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4、复检规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 5日内,向组织现场审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有关复检的具体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四)材料审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企业申请材料应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汇总和归档管理。

  (五)许可决定。

  自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证书发放。

  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七)公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