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告由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4、建立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5、负责本辖区内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6、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7、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8、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三、工作程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受理。
1、公开政务信息。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2、审查内容。受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3、受理时限。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书。
(二)现场审查。
1、审查时限。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2、审查组组成。执行现场审查的审查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任职资格条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审查组长一般由派出审查组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必要时报省级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3、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派出审查组的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