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6]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中的有关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并确定由省级发证的产品目录、产品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一把手负责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建立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获证企业的责任。
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有关工作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审批权除外),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坚决杜绝社会中介组织代办生产许可证,保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二、工作职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2、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