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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要加强对供港、澳水果在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全过程监管,规范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加强疫情防控,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
  (三)要研究供港、澳水果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重点、监测项目及关键控制环节,对供港、澳水果可能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整顿。
  (四)要大力推行供港、澳水果“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引导供港、澳水果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促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其自检自控能力。
  (五)供港、澳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注册代码等相关信息。
  四、严格把关,确保安全顺畅,强化供港、澳水果出境检验检疫
  (一)各局要严格把好供港、澳水果出境检验检疫关。供港、澳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报检。在未实施注册登记前,报检时应如实填写果园、包装厂的具体地址,并提供果园、包装厂疫情防治及农药使用等情况。实施注册登记后,各局应根据总局公布的相关水果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接受报检,凡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应要求提供产地供货证明(附件4)。
  (二)要加强对供港、澳水果全面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抽查,合理确定日常检测项目,大力提高检出率。
  (三)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水果不得出境。针对检验检疫异常情况,各局要加强溯源调查,并将有关调查分析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供港、澳水果安全卫生
  (一)针对供港、澳水果的敏感性、复杂性,各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二)各局要主动与地方商务、农业、林业、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沟通情况,制定统一的行动计划,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供港、澳水果安全卫生工作。
  (三)口岸局和产地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口岸局应向产地局通报供港、澳水果种类、数量等情况,产地局应向口岸局通报当地果园种植、包装厂注册管理情况,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四)深圳、广东、珠海检验检疫局要加强与香港、澳门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港、澳方面关注的问题,跟踪相关工作动态。
  六、加大违规处罚,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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