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7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992]外经贸合发第86号)
国务院各部(委)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海外企业)得到不断扩大,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适应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加强公司对国外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统一政策,平等竞争,团结协作,一致对外,经贸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订了《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实施。一九八二年印发的《关于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外设置机构必须领取许可证的暂行规定》([1982]外经贸合字第1号)即行废止。原已颁布的“××××许可证”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更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外常设构批准证书。”
该批准证书的样证见附件二。批准证书一式两份,—份发给公司,另—份由公司国外机构交驻在国我大使馆经(商)参(代)处。
附件:
一、《规定》
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外常设机构批准证书(样证)
附件一
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构,做到对外统一政策、团结协作、平等竞争,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授予直接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均可申请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
二、公司在国外设置机构,经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经贸部审批。凡同意设置的,由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
三、公司在国外设置的常设机构系指: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等四种形式。主要业务范围是:拓展当地及周边市场、疏通各种渠道、搜集所在国的有关法规、跟踪项目信息、协调公司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管理劳务人员、按公司授权对外商签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