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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天津港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天津港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2000]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05号)


天津市外经贸委:
  你委《关于对天津保税区中成立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申请按国家对同类企业的涉外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文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及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出口计划并向发证机关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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