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机电产品国产化率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机电产品国产化率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16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经进[1987]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通过过各地方、各部门积极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一大批产品的国产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为使国产化率这一指标能够较准确地表达并有利于考核国产化工作进度情况,我委拟定了机电产品国产化率计算方法的规定(草案)。此规定经全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会议讨论后,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关于机电产品国产化率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下发,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电产品国产化率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

  第—条 为统一引进技术制造机电产品的国产化率的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量引进技术制造的机电产品国产化程度(即国产化率)和反映该产品的用汇情况(即产品用汇额和产品用汇率)。
  第三条 国产化率的计算以产品为单位,以国内自行加工制造为前提,即单位产品在国产化过程中,自制零部件的价值占全部散件(CKD)价值的百分数(即用国产零部件替代进口的部分占全部散件(CKD)价值的百分数)。产品的总装、油漆和调试不计在零部件国产化的工作量之内。
  第四条 国产化零部件系指本企业采用工业生产方式所加工自制的零部件(不论其是否采用进口材料),以及从国内企业或市场以人民币购进的配套产品或总成件(不论其中是否采用了部分进口材料和零件)。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产化率的计算公式
  机电产品国产化率(%)=(单位产品散件(CKD)总价—进口部分散件(CKD)价)/单位产品散件(CKD)总价×100%
  散件价格以外币计算,按开始计算国产化率时所掌握的产品外币价格作为不变价格(在引进国外产品制造技术之初,应力争取得产品全部散件的售价表),可为到岸价、离岸价或出厂价,但同—产品应采用同—种价格。
  如缺乏全部散件总价,可用得到的部分散件的价格为基础,比照估算出其余散件相当的价格,两者相加作为全部散件总价。估算时可参照外商提供的一般性的零部件价目表和进口整机价或样机进口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