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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制度的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制度的函
(2001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 国统函[2001]11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的函》(外经贸资函[2001]5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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