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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型号认可证书。型号认可证书的编号原则为:000-XX**,-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编号,000-为同类型不同型号顺序号,XX-为获证人缩写英文字母(可多位),**-为申请人已获得同类型型号认可证书顺序号。
  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号认可证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在型号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必须在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合格证)上标明型号认可证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十二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的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申请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在型号认可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名称变更,应提交合法证明文件,在变更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型号认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型号认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铁道部应加强对进口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生产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铁路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型号认可证。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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