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06〕70号)
各铁路局:
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现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六年五月十日
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进口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
第三条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新型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号认可证(以下简称型号认可证)。
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使用无型号认可证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型号认可证申请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产品不构成对既有知识产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