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6年。计划接受的委托资金不得超过30亿元人民币。

  核准《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中信银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

  同意你公司办理计划的登记注册业务。中信银行应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注册登记、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退出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应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