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学勤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11号)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包学勤同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巨田字[2005]9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包学勤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请你公司按照《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为包学勤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并通知其持本批复及个人有效证件于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