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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1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书》(中金证字[2005]9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发售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的申请。

  计划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最高发售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11,238,409,700元。计划共分为10期,存续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受益凭证须全部面向境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推广,单个投资者认购受益凭证的面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

  二、核准《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我会对你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网通集团”)签订的《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买卖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为计划提供的担保安排无异议。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应当与网通集团签订各期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与工商银行签订各期专项计划担保合同。

  三、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工商银行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受益凭证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事宜。

  四、你公司及其他代理推广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天内完成各期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你公司及其他代理推广服务机构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认购受益凭证的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受益凭证的注册登记、转让过户和计划的会计核算、费用计提、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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