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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
  (五)海域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第二十一条 他项权利注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出租、抵押协议。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在登记权限内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三)出租、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并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一)海域使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查封用海设施、构筑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权的;
  (四)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导致海域使用权冻结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标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有误,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证明更正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海域使用权人。

第三章 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和原始登记资料(以下简称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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