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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6]2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节 其他
  第三章 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权管理,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是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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