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六)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五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
(七)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公布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提出申请。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见附录)。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含附件)和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
2、检测范围内各类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各五例;
3、申请单位平面图和组织机构框图;
4、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申请单位保护检测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6、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作业指导书;
7、申请单位典型设备量值溯源描述;
8、技术负责人的详尽个人材料。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与检测范围内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的声明材料。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