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办法〔2006〕223号)
机关各部门:
现将《国防科工委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国防科工委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导致的行政诉讼,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司局予以配合。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承办应诉事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二)代拟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和申诉状;
(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以及行政诉讼答辩状;
(四)确定工作人员作为国防科工委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其他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职责。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原告是否是我委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原告因与我委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相关司局;相关司局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将其确定的委托代理人名单和答辩意见提交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