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221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教育部《关于重新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3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