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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办法》的通知
 ((93)财会字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按若干问题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及程序
  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调帐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帐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企业调帐时的业务处理,应作为结帐后的会计记录,调帐业务处理完毕后,企业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以示调帐业务处理的正确。
  企业根据调帐后按原制度编制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的要求,编制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作为7月1日建立新帐时的月初数。
  二、将有关科目余额在转帐前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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