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科目的有关收支均不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次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9.“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50.“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中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的关规定办理。
企业的住房基金如有余额,可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51.“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调帐时,应将“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新的财务制度实施后,按规定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有关含量工资包干节余的列支渠道及使用办法,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提取的含量工资包干节余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单独设置“含量工资包干节余”明细科目核算。
52.“特种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特种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特种基金”科目中的“临时设施基金”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帐,属于临时设施净值部分,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劳动保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施工机构调迁费”科目的余额,属于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转入“盈公余积”科目,属于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转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53.“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用拨款”科目,在调帐时,“专用拨款”科目余额,其中属于尚待核销部分,可保留在本科目,属于结余留归本企业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54.“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55.“坏帐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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