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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22.“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收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3.“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4.“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5.“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6.“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预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7.“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工程物资科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8.“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及方法有了变化。调帐时,应按本规则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临时设施”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临时设施”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先对临时设施进行清理,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临时设施,属于净损失的,冲销特种基金,借记“特种基金”科目,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属于净收入的,增加特种基金,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特种基金”科目。
  (2)对清理后剩余的临时设施,按已使用年数计算应提摊销额冲减其帐面原价和临时设施基金,借记“特种基金--临时设施基金”科目,贷记“临时设施科目”;按净值(清理后的临时设施原值减应提摊销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0.“专项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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