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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
 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93)财会字第3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70号《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施工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施工企业执行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施工企业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固定钢模和现场大型钢模板,要转为周转材料。
  在调帐时,如果按新的标准需将其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应按其帐面原价,将其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入“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将其已提折旧,从“折旧”科目转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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