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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业务不多时,可在本科目核算。业务较多或数额较大时,应在“407技术服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科技开发部门耗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分摊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支付、计提、分配应由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贷记有关科目。
  月终将本科目归集的其他费用分摊到各个科技开发项目中去,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费用)。
  三、企业对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准备外销的,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技术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企业留作自用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确定为损失的,按实际成本,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科技开发部门在产品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开发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
  407 技术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机房的装修、各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服务、其它技术服务等。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服务项目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服务项目根据类别和结算办法确定。其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记入技术服务项目成本,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服务项目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技术服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款结算办法,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采用按月结算价款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实际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项目完成后一次结算或分期结算价款的项目,应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期结算已完项目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和办理结算的技术服务项目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技术服务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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