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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新制度将“应收销货款”科目改设“应收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属于内部往来结算款项转入“内部往来”科目,“应收销货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应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4.“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对于应由财政弥补的包干补贴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对于应由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超包干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5.“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应将“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6.“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对于企业与所属各个单独核算单位间之以及各个单独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来核算。在调帐时,对于“应收下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内部往来”科目的借方;对于“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入“内部往来”科目的借方;对于“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内部往来”科目的贷方。
  2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对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结算价款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内部往来款项,改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对于“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两个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9.“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改设“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30.“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于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计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3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核算。调帐时,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其次将“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借款利息及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4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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