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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
 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988年5月25日)

  一、《关于报社、期刊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提到“……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已经在第二条的七项内容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就是国家政策允许,并且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活动。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举办经济实体,是指既要经本单位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也要经行业归口管理机关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登记。
  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按照现行的对报社、期刊社的分级管理权限,对报社、期刊社举办经济实体的申请,予以审批。报社、期刊社持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报社、期刊社举办的经济实体,凡涉及国家对行业或产品有专项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三、《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经济实体”,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场地、固定从业人员和其他经营条件的经营机构。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取得合法经营权,但报社、期刊社应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四、《暂行办法》第四条提到的“纯商业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购销活动,不包括生产、加工、制作、服务、修理、饮食服务等方面的活动。报社期刊社举办的公司、企业,并不是一律不准从事纯商业经营,而是不准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例如以宣传时装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报刊,举办经营服装的商业性企业是允许的,但经营农副产品、电子器材、食品等,就与本身业务无关,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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