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1989年1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我署1988年8月4日发出《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凡我署正式通知销毁的或由各地新闻出版局通知(限于所管辖地区的出版社)销毁的图书,其经济损失均由出版该图书的出版社承担。现就有关具体规定重申如下:
  凡确定作销毁处理的图书,一律撕下版权页后,由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工商、文化管理部门监督送造纸厂销毁,并持版权页按原批发折扣索赔。其中:
  交新华书店发货店承担总发行并发货的,出版社应及时通知有关发货店,由发货店通知销货店。各销货店应将版权页集中寄至发货店,并办理损失货款的结算手续(实行承转结算,通过省级店办理)。邮寄版权页的费用由出版社负担。就地销毁图书售给造纸厂的收入归有关出版社所有。
  未交新华书店承担总发行的,由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含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持版权页集中向有关出版社索赔,就地销毁图书售给造纸厂的收入归有关出版社所有,邮寄版权页的费用由有关出版社负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