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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4日)


  凡我署正式通知查封销毁或由各地新闻出版局主动通知查封销毁的图书,其经济损失均由出版该图书的出版社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需查封销毁的图书,由各地新闻出版局会同当地工商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就地监督执行销毁;
  二、由各地新闻出版局将所辖地区查封销毁的图书的版权页汇总,并据此统一向有关出版社索赔,按原批发折扣计算。
  三、如查封销毁的图书数量较大,持版权页索赔有困难,可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会同有关出版社核定查封销毁的图书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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