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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失效]

  (一)《试行方案》规定“除去必须实行包销的五类图书仍应通过发货店进发货外,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对其他一般图书可以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直接进货的图书范围,包括五类图书以外实行包销的其他一般图书。
  (二)《试行方案》规定:“直接进货以后,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的进发货折扣要作相应的调整。”是指这一进发货环节的折扣差额的重新分配,要兼顾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北京地区的折扣调整,另行商定。各地是否试行以及具体折扣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全国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出版社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销折扣问题。
  出版社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销折扣,原则上应与发货店对国营基层书店的发货折扣一致。考虑到目前基层书店对农村供销社售书店大部分仍是实行经销包退货的办法,解决农村批零分流问题还要有段准备过程。因此,对《试行方案》中规定的折扣允许逐步实行,出版社批给集体、个体书店的折扣,可由各地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的批销折扣问题。
  鉴于各地销货店原来实行的批销折扣不尽一致,以及考虑到调整进发货折扣后,基层书店多得到的折扣在批销时还要兼顾到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或其他图书销售点的经济利益,因此,基层书店的批销折扣和批发形式,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规定。
  六、在图书版本记录页上署明确切的发行者名称问题。
  包销图书应署名:××出版社出版 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行;
  经销、寄销图书应署名:××出版社出版发行 新华书店经销。
  七、关于社店双方签订图书购销合同(协议)问题。
  社店双方应根据《试行方案》规定要求,经过认真协商研究于1986年10月1日前签订具体的图书购销合同(协议),最迟应在今年年度前签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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