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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
 (1986年7月1日国家出版局发布)


   为便于社店双方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和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订包销中等一、二、四类图书的范围问题。
  (一)《试行方案》规定“由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实行证订包销,是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
  (二)《试行方案》规定实行征订包销的“中、小学课本”,是指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规定的中学、小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大纲、教参书、教学挂图以及统一采用的补充教材;
  “大中专教材”,是指国家教委和中央各部委审定、规划的,列入北京发行所教材统一征订目录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电视大学等使用的教材。
  (三)《试行方案》规定“内部发行的图书”,包括限国内发行的图书,也实行征订包销。
  二、关于征订经销和寄销图书的进发货业务问题。
  发货店应积极支持出版社实行多种购销形式。对出版社提出实行征订经销的品种不论多少,发货店都要认真办理征订,搞好进发货业务。经销、寄销图书的编目、分发工作,仍由发货店负责(向新华书店系统分发),所需费用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协商解决。销货店根据读者需要和图书市场情况确定订数并积极扩大销售。
  三、关于出版社所在地书店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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