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减少流转环节,使产销直接见面,加快图书流通,除去必须实行包销的五类图书仍应通过发货店进发货外,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对其他一般图书可以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直接进货以后,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的进发货折扣要作相应的调整。发货店也可以兼营邮购和零售业务,直接开展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发。为使这方面的改革能够积极、稳妥地进行,可先在出版社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其他省、市、自治区是否试行由各地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出版社对基层国营书店、集体、个体书店和对自办或合办的门市部的批销折扣,应与发货店对基层书店的发货折扣一致。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进发货折扣,由各地参照本方案自行协商确定。
五、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或其他图书销售点的批发折扣,现款批发不退货的调整为八二折至八三折(即销货店的进货和批发差价一般应为7%);对农村供销社的经销包退货的批销折扣调整为八三折至八五折。
六、出版社和书店双方的零售价格应保持一致。除在重要节日、举办图书展销、书市或建社(店)纪念活动时可以给读者以最多不超过10%的优惠折扣外,未经当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优惠折扣降低零售价格(滞销书降价处理除外)。
七、出版社的零售时间,应在向发货店交齐书店的订数后开始。出版社的批销时间,应在向发货店交齐书订数后的15天开始,在确定的交书店计划时间内如果发货店不收货,出版社可以开始零售和批销。
八、出版社可以在国营书店门市部和在经济上独立核算的集体书店门市部建立特约经销关系。出版社对特约经销店采取何种购销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可相应地给予比正常进货多3%的优惠折扣。为发挥特约经销店的作用,在备货品种上应比一般书店齐全,在发运和销售时间上应允许比一般书店发货快、供应早。
九、出版社和书店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向无经营图书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不准利用降低售书价格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对机关、团体、图书馆等社会单位或个人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