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
(1986年7月1日国家出版局发布)
为了进一步推动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理顺出版社和书店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图书的出版与发行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根据中央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精神,经过1986年全国图书发行工作会议的讨论,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甲、关于购销形式
一、征订包销
(一)下列图书实行包销,由新华书店负责总发行:
1.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以及由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
2.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
3.年画、年历、挂历、台历;
4.内部发行的图书;
5.出版行政机关规定控制发行数量的图书。
上述图书,除第四类中机密性较强或有特殊规定的内部发行图书可由出版社按特定范围对象自办发行外,统由新华书店总发行,对第三类出版物,经社店双方协商同意,可改变购销形式,但需在全国统一征订时说明实行何种购销形式。
印数少于订数或控制发行数量的图书,出版社自办发行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印数的5%。
上述五类以外的其他图书,经社店双方协议,可实行包销,也可实行其他购销形式。
凡包销的图书,允许出版社在自办的或合办的门市部零售、办理邮购并作适当储备供国营书店和特约经销处进添货,但不得搞征订、批发或委托第三方总发行。
(二)折扣:凡包销的图书,除上列第二类课本、教材仍为七折进货,七八折发货外,其余均调整为六八折进货,七五折发货。提高的进销差价部分,全部转让给销货店,以利于基层书店扩大批发和零售。
(三)存货:包销图书的存货由书店负担。
(四)货款结算:结算时间和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订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