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3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音像出版物出版和发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屡有发生,给音像市场造成很大混乱,严重危害了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各地应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严厉查处违反音像管理规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
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和《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各类音像出版物都必须在装帧纸(亦称招贴纸)和片芯纸上的明显地位刊出出版单位的全称和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本出版物的编号、出版年份和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录像节目还应在节目录像带中录上出版单位的全称和商标。各类音像出版物都必须在装帧纸上或所附的文字资料中注明本节目的作者(包括词、剧、曲作者等)和表演者(包括导演和指挥等)的姓名。歌曲和戏曲录音带唱片,应附印唱词资料,用外语演唱的歌曲应有中文的歌词简介,片芯纸上应注明本片、带中的节目名称,录像节目,还应附有本节目的内容简介。出版者署名时不得更改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名称。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出版3个月内向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区省级音像管理机关缴纳样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只能委托经我部批准的音像复录加工单位复制音像出版物
,而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复录加工单位,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将编审和录制工作委托给复录生产单位,也不得委托非音像出版单位或个人联系复录加工。复录加工单位也不得承接非音像出版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复录加工业务。
   三、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中不得出卖版号,不得出卖招纸,也不得以收
购版权为名,挂名出版非出版单位或个人组录的节目。《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条六条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收购非出版单位制作的音像资料和个人保存的音像资料出版。这类资料仅限于有出版价值而又不能重新录制者。出版前,必须征得被录制作品的主要表演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确立版权转让的关系。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电视剧必须查验电视剧拍摄许可证。无证的,各音像出版单位都不得收购出版发行。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外国及港台音像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