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是思想和文化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这项事业的管理并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方针任务和经营指导思想
(一)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其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创作和表演力量,出版人民所需要的音像出版物,积累并传播文化科技知识成果,提高人民的文化科技知识水平,满足人民的文化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音像出版单位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进行业务活动。
(四)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出版物的拍摄录制、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包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销售数量和利润的偏向。
各音像出版单位要注意抓重点选题,力争每年出版若干有较高水平的出版物,逐步积累本出版单位的“保留节目”,创出自己的特色。
(五)加强文艺性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对文艺性音像出版物,应坚持思想与艺术统一的原则,力求既有教育意义或健康的娱乐作用,又有较高的欣赏价值。
要妥善处理普及与提高和中、外、古、今各类题材各种形式协调并蓄的关系,满足各族人民不同层次的爱好和需要。既要汇天下艺术精华,又应突出重点,抓好反映现实和有利于鼓舞群众为四化献身的节目的出版工作。
(六)大力发展教育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各教育音像出版单位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出版高质量的音像教材。对供自学用的音像教材也应充分注意,以满足自学者的需要。
(七)大力发展技术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科技音像出版物应注重科学性。凡带有实验性或研究性的信息传播,应内部发行,仅供有关专业人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