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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失效]

  文学艺术图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花城出版社和海峡文艺出版社按照专业分工安排出版。
  科学技术图书(性知识及美容、服装、编织、文化娱乐生活用书除外),由中央的有关科技专业出版社及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科技出版社、广东科技出版社、福建科技出版社、四川科技出版社和江苏科技出版社安排出版。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整理出版的古籍,由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和齐鲁书社安排出版。
  为了保证翻译图书的质量,对台湾、香港、澳门出版的翻译图书,除个别译文质量确实好的,按上述分工经向新闻出版署审批同意的以外,一般不得重印。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或翻印台、港、澳图书。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或翻印台、港、澳图书,必须履行专题报批手续。地方出版社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并提出具体意见后,连同审读报告一起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经各自主管部门审读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我署审批。对各社申报的选题,我署将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整。选题得到批准后,方可联系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然后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获得登记证号后方可到新华书店进行证订并安排出版。
  (四)所有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出版社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版权局有关版权问题的各项规定。
  (五)出版或翻印台、港、澳图书不得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一律交由新华书店发行。能否返销台、港、澳地区或出口国外,应根据与对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作品”系指台、港、澳地区著者,译者的作品;“台、港、澳图书”系指由台、港、澳地区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通知还适用于内地出版社与台、港、澳地区出版社在内地合作出版台、港、澳的作品。
  本通知所称台、港、澳图书,不包括我在港、澳的国营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星光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我在港、澳国营出版社有选择地在内地合作出版、授权重印、租型代印等,不在此限。
  (七)各地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务必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出版社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予以没收利润的处罚;如果图书内容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加处罚款、停业整顿及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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