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年11月14日 (90)新出图字第1505号)
1988年11月,我署《
关于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规定》下达以来,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工作有所改进,管理有所加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选择不当,质量不高,有些书格调低下;缺乏必要的计划,重复出版;违反规定,按规定应当报批的选题未报批;没有这项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自行安排了不少这类图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质量,以促进对台、港、澳地区出版方面文化交流的健康发展,我署对过去的有关规定加以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必须认真执行我署《印发<关于当前在出版方面对台湾进行交流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要看到,目前台湾、香港、澳门和我们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上的根本不同,出版和翻印这些地区的图书,都必须按照党的出版方针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选择。要引进那些对我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确实有用的图书。禁止引进煽动读者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图书。内容与我法律和政策抵触应予取缔的图书也不得引进。要防止境外敌对势力乘机对我进行政治思想渗透。对个别政治思想很不好但在内部确有参考价值的图书,经过按照规定报批后,可少量出版内部发行,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必须坚持制止为了赚钱而大量出版没有价值的甚至有害的台、港、澳图书。
(二)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按门类分别由以下出版社承担:
哲学社会科学图书由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华艺出版社、华文出版社、团结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和福建人民出版社按照专业分工安排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