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1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文件精神,我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从1990年1月15日起,全国出版社开始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1.所有接到我署核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批复文件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持批复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及时登记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批复文件要严格核对,批复文件不得改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手续的工作要在5月底之前结束,并将出版社登记表、登记证各一份于6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3.《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第五项曾规定“经重新注册登记的出版社,每种正式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上必须注明出版社登记证号码”。为统一执行有关“中国ISBN”前缀号的规定,关于版本记录页上加注“出版社登记号码”停止执行。
4.凡是停业整顿未结束,暂缓登记的出版社从1990年4月1日至9月底为缓登记期。在此期间,除经批准的教材出版任务外,不得出版其他图书。在此期间出版的其他图书,按非法出版物查处。逾期未达到重新登记基本要求的出版社,由新闻出版署通知撤销社号。
5.今后,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更改社名或改变主办、主管单位的出版社都要到当地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注册。
二、有关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问题
1.所有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专业分工,按照重新登记所核定的出书范围出书。超分工、超范围出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利润、罚款等处分。
2.地方各类型出版社的出书范围,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意见后已作了统一规定。地方人民出版社的出书范围是按分社后的专业出版社确定的。有的省、自治区只有一家人民出版社则为综合性出版社;台、港、澳版图书和外国文学翻译出版由哪些出版社承担问题,另行发文规定;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教育出版社或少儿出版社出版,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由一家出版社出版。各出版社原来的出书范围如与重新登记核定的出书范围有抵触,以重新登记核定的出书范围为准。
3.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可以出版本部门、本专业的文件法规汇编、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和企业管理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