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挂历、年历年、年画一律不许协作出版。严禁以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名义买卖书号出版挂历、年历画、年画。违反此条规定的,应依照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中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印刷厂不得自行印制挂历、年历画、年画向市场销售。在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供业务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年历画时,应认真检查有关出版管理部门和广告管理部门的批件和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得承印。按照规定承印的,要严格执行经有关出版管理部门审定的印数,不得自行加印和销售。违反此条规定的,应没收全部利润,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七、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办理挂历、年历画、年画的总批发,违反规定的,应没收全部利润,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八、国营、集体、个体书店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借口,购进和销售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挂历、年历画、年画(包括台、港、澳和国外出版的。经批准的商业部门印制的挂历、年历画除外)。违反此条规定的,应给予收缴、销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87)14号和原国家经委(1987)465号文件规定:“所有单位都不得到港、澳地区和国外印制挂历”,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港、澳地区印制的,事先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地区的有关单位和本出版社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选题(包括已制版的)一律撤销;正在印刷中的,暂停印制,出版单位应写出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印刷厂的证明材料,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署研究处理;已经制成品或正在发行的,暂停征订、发行,出版单位应写出情况报告,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署研究处理。凡弄虚作假,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者,将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3月10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报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