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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
 (1990年2月19日)


  我署《关于加强挂历、年画、年历画管理的紧急通知》及补充说明发出后,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目前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情况看,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是严重超专业分工,一大批没有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任务的出版社,竞相出版;一些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销售,给书刊市场造成很大混乱;也出现了一些渲染色情,宣扬封建迷信、低级庸俗的挂历、年历画、年画,毒害读者特别是青少年。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和地方综合性出版社(指美术专业没有分出去单独建社的,下同)及经重新登记核定有美术、摄影艺术图书出版任务的其他专业出版社(指电影、戏剧、旅游、体育类专业出版社)可以出版挂历、年历画。年画只能由美术专业出版社和地方综合性出版社出版。不属此规定范围内的出版社,如确有特殊需要,个别要求出版挂历、年历画、年画,必须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批。凡擅自出版的,所得利润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二、经营文化用品的商业部门可以少量印制挂历、年历画,但内容、品种、印数必须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定(一般一个单位一年安排不得超过3种),并发给准印证;如在外地印制,还必须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也要办理准印证,方可印制。违反此条规定的,视为非法出版物,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或内容有问题的,并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非出版单位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需要印制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必须经广告管理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对内容、品种、印数、发送范围审定后(一般一个单位一年安排不得超过2种),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务宣传,不准销售。违反此条规定的,视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缴、销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出版发行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挂历、年历画、年画。违反此条规定的,应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加以取缔,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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