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签证机构收到许可证局拨付的业务费补助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并专立费用帐进行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核算;业务费补助款开支时,借记:基本业务费用——×××或专线通讯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二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许可证手续费收入、缴款和业务费补助款收入、支出必须按财务会计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财务人员应实时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财务会计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财务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进出口许可证财务收支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均应定期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保证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参加年终考评、核减业务费补助款、不予核拨业务费补助款等处罚。
(一)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二)不使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三)不及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
(四)不按规定的范围、用途开支业务费补助款、不上报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
(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业务费补助款或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违法违纪者,许可证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