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每份X元进行核定。
(二)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专用设备配置量每台计算机Y元进行核定。
(三)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许可证签发及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每人Z元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专线通讯费用的核定
根据许可证局与电讯部门签订的专线通讯协议书规定按实际费用开支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年度签证数量×X元+专用设备配置量×Y元+工作人员配置量×Z+专线通讯费用。X、Y、Z系数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总额确定。
第十九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将核定的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划入各机构财务部门统—管理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各签证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范围、用途进行开支。不得将业务费补助款用于与本签证机构签证业务及签证管理工作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管理实行业务处长负责制。所有补助款开支必须有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固定资产,需事先报请许可证局批准后方可支出。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许可证局,并纳入许可证局设备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向许可证局报送年度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报表格式附后),并附文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签证机构应按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提高业务费补助款的使用效率。业务费补助款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由许可证局统一发放和缴销。各签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保管、使用、缴销制度。做到保管与使用分开,领用的票据要按类别、顺序登记造册,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予以缴销,缴回的票据号与领用的票据原号要相符,交款金额与票据存根金额相符,入账金额与交款金额相符。票据缴销要按票据管理规定上报票据管理部门同意后,造册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缴预算款;缴款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许可证手续费原则上应采用一证一清的收费方式,对少数经常领证且量较大的单位,可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